「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易餘
蔡易餘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蔡適應
蔡適應
鄭寶清
鄭寶清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鍾孔炤
鍾孔炤
高志鵬
高志鵬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明文
陳明文
何欣純
何欣純
莊瑞雄
莊瑞雄
蘇巧慧
蘇巧慧
劉櫂豪
劉櫂豪
蘇治芬
蘇治芬
呂孫綾
呂孫綾
趙天麟
趙天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十四條之二 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之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一、本條新增。 二、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現行名稱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亦與審檢分隸原則不符,爰予修正,以資明確。 三、本條增訂僅作為組織名稱改稱之用。 四、本條修正施行後,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最高法院檢察署改稱為最高檢察署,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