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易餘
蔡易餘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蔡適應
蔡適應
趙天麟
趙天麟
莊瑞雄
莊瑞雄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段宜康
段宜康
高志鵬
高志鵬
蘇治芬
蘇治芬
呂孫綾
呂孫綾
鍾孔炤
鍾孔炤
鄭寶清
鄭寶清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明文
陳明文
劉櫂豪
劉櫂豪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調查局: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 二、行政執行署:規劃及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 三、廉政署:規劃廉政政策及執行反、防貪及肅貪事項。 四、矯正署:規劃矯正政策,指揮、監督所屬矯正機(構)執行收容人之戒護管理、教化輔導、衛生醫療、假釋審查、作業及技能訓練等事項。 五、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指揮偵查及辦理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 六、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與指揮監督所屬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實施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調查局: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 二、行政執行署:規劃及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 三、廉政署:規劃廉政政策及執行反、防貪及肅貪事項。 四、矯正署:規劃矯正政策,指揮、監督所屬矯正機(構)執行收容人之戒護管理、教化輔導、衛生醫療、假釋審查、作業及技能訓練等事項。 五、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指揮偵查及辦理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 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與指揮監督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實施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未修正。 二、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現行名稱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亦與審檢分隸原則不符,配合法院組織法檢察機關名稱修正,將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分別改稱為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爰修正第五款、第六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