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施義芳
施義芳
羅致政
羅致政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運鵬
鄭運鵬
許智傑
許智傑
郭正亮
郭正亮
姚文智
姚文智
余宛如
余宛如
趙天麟
趙天麟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宏陸
張宏陸
陳素月
陳素月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 三、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 四、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 六、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 七、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八、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九、於第二十五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十一、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 第三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 三、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 四、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 六、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 七、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八、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九、於第二十五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十一、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
鑑於部分產製廠商並非故意漏報貨物稅額,惟依據現行規定均須裁處一倍至三倍罰鍰,與我國現行稅法大部分之規定不一致,導致漏稅情節輕微,卻遭受過當的處罰,為使企業能有合理的經營環境,並落實保障納稅者權利,爰參考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一百零八條之二、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條之二、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百十四條之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五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體例,將本條裁罰倍數修正為三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