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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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實行憲法,保障人民之參政權,統籌辦理總統副總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設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一條 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設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皆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但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條文中僅定義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卻未包括總統及副總統選舉,原條文規定似欠周全,為使法律規範彼此間具有內容上一致性,爰酌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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