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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焜裕
連署人
郭正亮
蔡適應
賴瑞隆
陳歐珀
陳曼麗
黃秀芳
段宜康
莊瑞雄
張廖萬堅
楊曜
余宛如
蘇治芬
姚文智
蘇震清
洪宗熠
邱泰源
劉世芳
李俊俋
蔡培慧
江永昌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前項之計算,其始日應算入。
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依大法官釋字第一百六十一號解釋,增列第十三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法律公布或發布後生效日之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