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施義芳
施義芳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曼麗
陳曼麗
陳素月
陳素月
尤美女
尤美女
黃秀芳
黃秀芳
邱志偉
邱志偉
吳玉琴
吳玉琴
管碧玲
管碧玲
鍾佳濱
鍾佳濱
葉宜津
葉宜津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陳雪生
陳雪生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預防性羈押之目的為預防被告繼續犯罪,針對某些犯罪所採取之強制處分,其原因係對於特定之犯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放火、妨害性自主、傷害、妨害自由、恐嚇、竊盜、搶奪、恐嚇取財等罪名,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這就是預防性羈押的規定。但關於放火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竟然未列在預防性羈押的規定中。因此,我國的預防性羈押制度實有修正的必要,以預防被告釋放後所可能造成的危害,在危險性最高的期間,有效防止危害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