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意圖妨害作證、鑑定或翻譯,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施騷擾以外之犯罪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意圖妨害舉發,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舉發義務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施騷擾以外之犯罪行為,或意圖妨害司法調查、偵查、審判或執行,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該管公務員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施騷擾以外之犯罪行為者,亦同。
意圖妨害作證、鑑定或翻譯,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或為不正當之經濟干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妨害舉發,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舉發義務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或為不正當之經濟干預者,亦同。
意圖妨害司法調查、偵查、審判或執行,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該管公務員、證人、鑑定人、通譯、舉發義務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施以詐術或不法關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本條新增。
二、報復檢舉人、證人之處罰。若為了打擊報復出庭作證之證人而對證人自行干預合法工作或生計等之經濟報復,參考美國聯邦刑法典第1513條及第1514A條規定增訂之。
三、此之不法關說禁止,包括不法勸說在內,涵括自己虛構故事、隱匿正確訊息而向他人勸說或關說之說服方式,或以不適當或不正當目的之動機不法說服或關說,以及試圖說服、敦促別人提出虛假、誤導性訊息或隱匿訊息等妨害方式之不法,至主觀犯意方面,亦限於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