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施義芳
施義芳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曼麗
陳曼麗
陳素月
陳素月
葉宜津
葉宜津
尤美女
尤美女
黃秀芳
黃秀芳
邱志偉
邱志偉
吳玉琴
吳玉琴
鍾佳濱
鍾佳濱
鄭運鵬
鄭運鵬
管碧玲
管碧玲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陳雪生
陳雪生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 一、本章新增。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意圖妨害作證、鑑定或翻譯,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騷擾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妨害舉發,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騷擾舉發義務人或與其有關係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者,亦同。 意圖妨害司法調查、偵查、審判或執行,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騷擾該管公務員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妨害刑事調查、干擾證人之處罰。為使證人不受恐嚇、脅迫、騷擾,外國立法例多訂有保護證人之規定,參考日本刑法笫一百零五條之二及美國聯邦刑法典第1512條之規定即是。為提高證人出庭作證意願,更確保其在無任何外在影響下充分陳述意見,避免做出與事實不符之證詞,有增訂處罰規定之必要。 三、此之騷擾的妨害行為,包括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等。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意圖妨害作證、鑑定或翻譯,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施騷擾以外之犯罪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意圖妨害舉發,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舉發義務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施騷擾以外之犯罪行為,或意圖妨害司法調查、偵查、審判或執行,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該管公務員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施騷擾以外之犯罪行為者,亦同。 意圖妨害作證、鑑定或翻譯,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或為不正當之經濟干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妨害舉發,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舉發義務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或為不正當之經濟干預者,亦同。 意圖妨害司法調查、偵查、審判或執行,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該管公務員、證人、鑑定人、通譯、舉發義務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施以詐術或不法關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新增。 二、報復檢舉人、證人之處罰。若為了打擊報復出庭作證之證人而對證人自行干預合法工作或生計等之經濟報復,參考美國聯邦刑法典第1513條及第1514A條規定增訂之。 三、此之不法關說禁止,包括不法勸說在內,涵括自己虛構故事、隱匿正確訊息而向他人勸說或關說之說服方式,或以不適當或不正當目的之動機不法說服或關說,以及試圖說服、敦促別人提出虛假、誤導性訊息或隱匿訊息等妨害方式之不法,至主觀犯意方面,亦限於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