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蔡易餘
蔡易餘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陳曼麗
陳曼麗
陳瑩
陳瑩
李俊俋
李俊俋
黃國書
黃國書
鄭運鵬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秉叡
陳明文
陳明文
周春米
周春米
邱泰源
邱泰源
管碧玲
管碧玲
吳思瑤
吳思瑤
何欣純
何欣純
鍾孔炤
鍾孔炤
呂孫綾
呂孫綾
林靜儀
林靜儀
賴瑞隆
賴瑞隆
王榮璋
王榮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稱敵人者,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對中華民國軍事威脅者亦同。 第十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一、第六項新增。 二、為避免「敵人」概念之界定過於模糊或空泛,而致人民動輒得咎,並符合罪刑明確原則,參考陸海空軍習法第十條之規定,限於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抗之國家或團體。其所謂武力對抗之國家或團體,指客觀上雖未與本國交戰,惟與本國以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以及本國或外國之武裝團體而言。 三、為避免所謂「武力對峙」適用之疑義,增列「對中華民國軍事威脅者亦同」,因應我國目前遭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共產黨政府軍事威脅之現狀。 四、為符合刑法立法體例於總則篇第十條增訂「敵人」定義如修正條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