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巧慧
蘇巧慧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張宏陸
張宏陸
連署人
蔡培慧
蔡培慧
吳思瑤
吳思瑤
何欣純
何欣純
鍾孔炤
鍾孔炤
蔡易餘
蔡易餘
吳琪銘
吳琪銘
洪宗熠
洪宗熠
林靜儀
林靜儀
蔡適應
蔡適應
吳秉叡
吳秉叡
吳玉琴
吳玉琴
李麗芬
李麗芬
陳素月
陳素月
李俊俋
李俊俋
劉世芳
劉世芳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焜裕
吳焜裕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護動物,特設置動物保護警察。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項之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本法有關動物保護之工作,應經相關專業訓練。 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積極推動動物保護有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項之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本法有關動物保護之工作,應經相關專業訓練。 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積極推動動物保護有關工作。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明定,為保育野生動物得設置保育警察,但動物保護法未有類似規定,考慮兩法性質類似,應增設動物保護警察,並一併列入警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