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巧慧
蘇巧慧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張宏陸
張宏陸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琪銘
吳琪銘
林靜儀
林靜儀
吳玉琴
吳玉琴
蔡培慧
蔡培慧
鍾孔炤
鍾孔炤
洪宗熠
洪宗熠
蔡易餘
蔡易餘
李麗芬
李麗芬
劉世芳
劉世芳
吳焜裕
吳焜裕
蔡適應
蔡適應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素月
陳素月
李俊俋
李俊俋
余宛如
余宛如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下列全國性警察業務: 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 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 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 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 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七、關於保育野生動物、保護動物之警察業務。 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 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 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 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 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 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明定,為保育野生動物得設置保育警察,但動物保護法未有類似規定,考慮兩法性質類似,應增設動物保護警察,並一併列入警察業務。
第六條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六款及第七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 第六條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六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
配合第五條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