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鍾孔炤
鍾孔炤
邱志偉
邱志偉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宏陸
張宏陸
吳琪銘
吳琪銘
陳素月
陳素月
趙天麟
趙天麟
賴瑞隆
賴瑞隆
劉建國
劉建國
劉櫂豪
劉櫂豪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焜裕
吳焜裕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國營事業招考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鑑於現行國營事業考試,因不屬考試法規範範圍,致使舞弊情形無法以刑法嚇阻,造成社會觀感不佳,該弊端並遭監察院要求國營事業檢討相關規範。為確保考試公平性,並嚇阻國營事業考試之舞弊情形,將國營事業招考考試,納入刑法中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處罰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