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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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國營事業招考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鑑於現行國營事業考試,因不屬考試法規範範圍,致使舞弊情形無法以刑法嚇阻,造成社會觀感不佳,該弊端並遭監察院要求國營事業檢討相關規範。為確保考試公平性,並嚇阻國營事業考試之舞弊情形,將國營事業招考考試,納入刑法中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處罰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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