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陳素月
陳素月
洪宗熠
洪宗熠
吳思瑤
吳思瑤
葉宜津
葉宜津
邱泰源
邱泰源
施義芳
施義芳
李昆澤
李昆澤
段宜康
段宜康
吳琪銘
吳琪銘
蘇巧慧
蘇巧慧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王定宇
王定宇
邱議瑩
邱議瑩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七條之十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有本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但書之情形,已逾上訴期間但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者,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貫徹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52號解釋意旨,為免為德不足及配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建議除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52號解釋所列之未逾上訴期間之案件外,將已逾上訴期間但尚未執行、執行中以及曾經提出再審之案件被告,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30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