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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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之十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有本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但書之情形,已逾上訴期間但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者,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 一、本條新增。 二、為貫徹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52號解釋意旨,為免為德不足及配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建議除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52號解釋所列之未逾上訴期間之案件外,將已逾上訴期間但尚未執行、執行中以及曾經提出再審之案件被告,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30日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