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呂孫綾
呂孫綾
連署人
蔡培慧
蔡培慧
陳素月
陳素月
洪宗熠
洪宗熠
葉宜津
葉宜津
施義芳
施義芳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琪銘
吳琪銘
段宜康
段宜康
吳思瑤
吳思瑤
蘇巧慧
蘇巧慧
林俊憲
林俊憲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王定宇
王定宇
邱議瑩
邱議瑩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而致指揮人員受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執行公務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新增第三項。 二、社會上時有發生駕駛者為各種原因拒絕配合攔檢或不服從依法執行指揮交通之警察及指揮人員,不僅沒有減速更加速衝撞,造成警察或指揮人員生命安全受到傷害。遂增訂駕駛人駕駛車輛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不服從依法執行攔檢或指揮交通之警察及指揮人員之處罰條文,並加重罰則以保障依法執行攔檢或指揮交通之警察及指揮人員之生命安全。 三、配合增訂第三項,第四項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