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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邱志偉
連署人
許智傑
張廖萬堅
蔡易餘
蘇震清
葉宜津
黃國書
陳賴素美
鍾孔炤
何欣純
黃秀芳
高志鵬
蔡培慧
陳明文
洪宗熠
李俊俋
姚文智
蘇治芬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事證明確後,逾三十日未為處罰,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處罰之。
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一、新增第二項。 二、如地方主管機關有延宕開罰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囿於原規定,只能行政催促,實不利於農藥管理,故予中央主管機關,於地方政府延宕開罰時逕為處罰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