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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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提供平價優質公共托育,得自行或委託公益性質法人、團體辦理社區式公共托育家園,並得遴選績優保母擔任公共保母,其收托人數、辦理方式、委託要件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及社區式公共托育家園、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社區式公共托育家園及公共保母,為近年新型態之托育服務,目前已有台北市等縣市辦理,並持續擴大研擬中。但目前並無賦予相關法源依據,爰參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九條非營利幼兒園之規定,新增公共保母及社區式公共托育家園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