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六十五條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並得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第六十五條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並得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
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後段「並得登載於公報或法院網站,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文字修正為「並得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照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八十四條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拍賣公告,應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第八十四條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 拍賣公告,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者,並應登載,但不動產價值過低者,得不予登載。
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一項後段「,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刪除。 三、第二項「拍賣公告,應登載公報或法院網站。」文字修正為「拍賣公告,應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