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破產法施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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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六條 本法自破產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破產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六條 本法自破產法施行之日施行。
為配合破產法第十三條之修正,明定本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期,爰增訂破產法施行法第六條第二項。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二項後段「後六個月」等文字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