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破產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十三條 前條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第十三條 前條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及新聞紙;如該法院管轄區域內無公報、新聞紙者,應併黏貼於商會或其他相當之處所。
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目前各法院均設有網站,刪除後段黏貼於商會或其他相當之處所等文字。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後段「並登載於公報及法院網站。」文字修正為「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