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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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十三條 前條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 第十三條 前條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及新聞紙;如該法院管轄區域內無公報、新聞紙者,應併黏貼於商會或其他相當之處所。 |
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目前各法院均設有網站,刪除後段黏貼於商會或其他相當之處所等文字。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後段「並登載於公報及法院網站。」文字修正為「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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