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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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鄭運鵬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九十三條 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上。 除前項規定外,登記處應命將公告之繕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記處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 第九十三條 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上。 除前項規定外,登記處應命將公告之繕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當地之新聞紙。 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
因應電子e化趨勢,台北市稅捐處已經改採刊登電子公告欄方式,因此,法院也應以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新聞紙之刊登。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運鵬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二項後段「登載於公報或法院網站」修正為「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記處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照委員鄭運鵬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一百八十七條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為之處分,應黏貼法院公告處,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必要時,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地之新聞紙或公告於法院網站。 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時,法院應將前項處分已失效之事由,依原處分公告方法公告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為之處分,應黏貼法院公告處,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必要時,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地之新聞紙。 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時,法院應將前項處分已失效之事由,依原處分公告方法公告之。
因應電子e化趨勢,台北市稅捐處已經改採刊登電子公告欄方式,因此,法院也應以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新聞紙之刊登。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運鵬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一項末句「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網站」文字修正為「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地之新聞紙或公告於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