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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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修正,並為司法院預留準備期間,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期,爰修正第二項。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二項「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修正之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修正為「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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