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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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修正,並為司法院預留準備期間,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期,爰修正第二項。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二項「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修正之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修正為「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