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定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前項公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自最後揭示之翌日起,對所有利害關係人發生送達之效力。
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審查會: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