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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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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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五百四十二條、第五百四十三條、第五百六十二條之修正,明定本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期,爰增訂第八項。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八項後段「公布日」刪除其中「日」一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