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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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氣象業務:指從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觀測、資料蒐集與研判結果之發布。 二、氣象:指大氣諸現象。 三、地震:指地層發生錯動或火山活動所引起地表振動及其相關現象。 四、海象:指潮汐、波浪及其他存在於大氣與海洋交界面之自然現象。 五、氣象改造:指運用科學技術從事改變天氣現象之行為。 六、觀測:指對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察及測定。 七、觀測站:指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測,於適當處所設置之觀測設施。 八、觀測坪:指設置地面氣象觀測儀器之室外一定場所。 九、探空儀追蹤器:指於氣象站建築物頂部設置追蹤天線,用以追蹤、接收以氣球為載具之探空儀收集觀測資料之觀測設施。 十、氣象雷達天線:指於氣象雷達站建築物頂部設置之特定天線,用以發射並接收雷達電波之觀測設施。 十一、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指於地面建築物頂部設置之特定天線,用以接收繞極軌道氣象衛星傳送偵照、遙測結果之觀測設施。 十二、災害性天氣:指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之颱風、大雨、豪雨、雷電、冰雹、濃霧、龍捲風、強風、高溫、低溫、焚風、乾旱等天氣現象。 十三、預報:指以觀測結果為基礎,發布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所為之預測。 十四、警報:指預測可能發生氣象、地震或海象災害而發布之警告性預報。 十五、觀測儀器:指氣象業務觀測所使用器具。 十六、專用觀測站:指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專供目的事業應用或本身學術研究之需要以從事定時觀測,而於適當處所設置觀測儀器,經中央氣象局認可之設施。 |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氣象業務:指從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觀測、資料蒐集與研判結果之發布。 二、氣象:指大氣諸現象。 三、地震:指地層發生錯動或火山活動所引起地表振動及其相關現象。 四、海象:指潮汐、波浪及其他存在於大氣與海洋交界面之自然現象。 五、氣象改造:指運用科學技術從事改變天氣現象之行為。 六、觀測:指對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察及測定。 七、觀測站:指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測,於適當處所設置之觀測設施。 八、觀測坪:指設置地面氣象觀測儀器之室外一定場所。 九、探空儀追蹤器:指於氣象站建築物頂部設置追蹤天線,用以追蹤、接收以氣球為載具之探空儀收集觀測資料之觀測設施。 十、氣象雷達天線:指於氣象雷達站建築物頂部設置之特定天線,用以發射並接收雷達電波之觀測設施。 十一、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指於地面建築物頂部設置之特定天線,用以接收繞極軌道氣象衛星傳送偵照、遙測結果之觀測設施。 十二、災害性天氣:指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之颱風、大雨、豪雨、雷電、冰雹、濃霧、龍捲風、強風、低溫、焚風、乾旱等天氣現象。 十三、預報:指以觀測結果為基礎,發布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所為之預測。 十四、警報:指預測可能發生氣象、地震或海象災害而發布之警告性預報。 十五、觀測儀器:指氣象業務觀測所使用器具。 十六、專用觀測站:指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專供目的事業應用或本身學術研究之需要以從事定時觀測,而於適當處所設置觀測儀器,經中央氣象局認可之設施。 |
一、修正第十二款。
二、近年因氣候變遷,高溫日數屢創新高,而因高溫所造成的熱傷害有熱水腫(Heat
edema)、熱痙攣(Heat
cramps)、熱暈厥(Heat
syncope)、熱衰竭(Heat
exhaustion)及最嚴重的熱中暑……等。過度的高溫可能產生心血管、腦血管及呼吸性的病因所造成的猝死,且熱壓力相關的慢性健康損害,亦可能表現在生理功能、代謝過程和免疫系統的傷害上。
三、因熱傷害而赴急診就醫的人數亦與日俱增,足見高溫對國民造成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
四、日本氣象廳為防治中暑,有「高溫注意情報」、「異常天候早期警戒情報」,惟我國氣象局之「災害性天氣特報」並未納入「高溫特報」。
五、爰此,將高溫納入災害性天氣,以讓民眾能夠更警惕高溫狀況,降低熱傷害之發生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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