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林俊憲
林俊憲
趙正宇
趙正宇
連署人
江永昌
江永昌
鍾佳濱
鍾佳濱
高志鵬
高志鵬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琪銘
吳琪銘
羅致政
羅致政
黃國書
黃國書
洪宗熠
洪宗熠
洪慈庸
洪慈庸
周春米
周春米
鄭運鵬
鄭運鵬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張宏陸
張宏陸
葉宜津
葉宜津
鄭寶清
鄭寶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五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 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第九十五條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 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一、修正第一項。 二、機關辦理採購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等過程繁雜,若採購人員未經專業訓練,而無採購專業,能否達成「政府採購法」第一條揭示「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之立法目的容有疑問。 三、政府採購案件數多、金額龐大,一旦發生採購爭議,爭議處理程序曠日廢時,不僅造成國家建設停滯,亦讓負責辦理人員有身陷囹圄之風險。 四、爰此,明定機關辦理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