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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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 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 第九十五條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 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
一、修正第一項。
二、機關辦理採購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等過程繁雜,若採購人員未經專業訓練,而無採購專業,能否達成「政府採購法」第一條揭示「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之立法目的容有疑問。
三、政府採購案件數多、金額龐大,一旦發生採購爭議,爭議處理程序曠日廢時,不僅造成國家建設停滯,亦讓負責辦理人員有身陷囹圄之風險。
四、爰此,明定機關辦理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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