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郭正亮
郭正亮
蔡易餘
蔡易餘
林俊憲
林俊憲
姚文智
姚文智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焜裕
吳焜裕
呂孫綾
呂孫綾
陳歐珀
陳歐珀
黃秀芳
黃秀芳
葉宜津
葉宜津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宏陸
張宏陸
王榮璋
王榮璋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七十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犯罪事實或結果擴張而撤銷者時,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第三百七十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一、修正第一項但書之文字。 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之本文規定,此即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被告之上訴權,使被告不因上訴而受有更不利益之判決,而阻其上訴之權利。然但書之規定適用範圍過廣,無形中成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重大缺漏。 三、刑事訴訟法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係屬實質上使人民得充分依訴訟程序保障自身權利之重要原則,為杜爭議並落實對憲法上保障訴訟權,爰修正第一項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