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刪除第十三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郭正亮
郭正亮
蔡易餘
蔡易餘
劉世芳
劉世芳
張宏陸
張宏陸
鍾佳濱
鍾佳濱
姚文智
姚文智
葉宜津
葉宜津
林俊憲
林俊憲
王榮璋
王榮璋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歐珀
陳歐珀
吳焜裕
吳焜裕
呂孫綾
呂孫綾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賠償法刪除第十三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刪除) 第十三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係為保障人民權利受到公務員侵害時,得向國家求償,由國家負起賠償義務,確保人民權利之保障。惟本條係對於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之特別規定,致其於侵害人民權利時,與一般公務員應負之賠償責任有別,且係限縮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權利,有違憲法保障意旨,爰提案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