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歐珀
陳歐珀
張宏陸
張宏陸
高志鵬
高志鵬
羅致政
羅致政
鍾佳濱
鍾佳濱
管碧玲
管碧玲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焜裕
吳焜裕
黃國書
黃國書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事證明確後,逾三十日未為處罰,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處罰之。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一、新增第二項。 二、如地方主管機關有延宕開罰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囿於原規定,只能行政催促,實不利於遏止、防範動物用藥品之濫用,故予中央主管機關,於地方政府延宕開罰時逕為處罰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