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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蘇震清
莊瑞雄
連署人
許智傑
姚文智
陳歐珀
張宏陸
高志鵬
羅致政
鍾佳濱
管碧玲
陳明文
李昆澤
吳焜裕
黃國書
鍾孔炤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事證明確後,逾三十日未為處罰,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處罰之。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一、新增第二項。 二、如地方主管機關有延宕開罰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囿於原規定,只能行政催促,實不利於遏止、防範動物用藥品之濫用,故予中央主管機關,於地方政府延宕開罰時逕為處罰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