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焜裕
吳焜裕
連署人
張宏陸
張宏陸
羅致政
羅致政
施義芳
施義芳
邱泰源
邱泰源
尤美女
尤美女
林靜儀
林靜儀
余宛如
余宛如
洪宗熠
洪宗熠
賴瑞隆
賴瑞隆
吳玉琴
吳玉琴
李俊俋
李俊俋
吳思瑤
吳思瑤
蘇震清
蘇震清
劉世芳
劉世芳
郭正亮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管碧玲
管碧玲
王榮璋
王榮璋
陳瑩
陳瑩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曼麗
陳曼麗
邱志偉
邱志偉
莊瑞雄
莊瑞雄
呂孫綾
呂孫綾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之一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直轄市及縣(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前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 第三條之一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前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
一、我國自一九九八年精省後,原民選之省議會均改為官派省諮議會,其已不具民意機關之角色,其成員一改稱為諮議委員,原監察院組織法第三之一條規定已無適用之處,爰刪除之。 二、我國地方制度在精省後亦有變動,各直轄市及縣(市)議會之議員本應符合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省(市)議員」之資格,但法未明列與現實狀況不符,爰增列「直轄市及縣(市)議員」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