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焜裕
吳焜裕
連署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張宏陸
張宏陸
羅致政
羅致政
施義芳
施義芳
邱泰源
邱泰源
吳思瑤
吳思瑤
尤美女
尤美女
林靜儀
林靜儀
余宛如
余宛如
洪宗熠
洪宗熠
賴瑞隆
賴瑞隆
吳玉琴
吳玉琴
管碧玲
管碧玲
李俊俋
李俊俋
蘇震清
蘇震清
劉世芳
劉世芳
郭正亮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莊瑞雄
莊瑞雄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陳瑩
陳瑩
王榮璋
王榮璋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曼麗
陳曼麗
邱志偉
邱志偉
王定宇
王定宇
呂孫綾
呂孫綾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第十二條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台灣省政府於一九九八年實施精省以後,已無負擔各項行政業務,其業務及人員均已移撥其他機關辦理。然精省至今已近廿年,我國卻還有諸多法規竟仍未修正。查房屋稅為一地方稅,其開徵日期由房屋稅條例授權各地方政府訂定。該條例第十二條卻仍規定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實與事實不符,加上我國地方自治制度早有改變。爰刪除省政府文字改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