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榛蔚
徐榛蔚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許毓仁
許毓仁
林為洲
林為洲
吳志揚
吳志揚
曾銘宗
曾銘宗
黃昭順
黃昭順
徐志榮
徐志榮
張麗善
張麗善
林麗蟬
林麗蟬
呂玉玲
呂玉玲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宜民
陳宜民
孔文吉
孔文吉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春節慰問金及為民服務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村(里)長團體保險,且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其範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村(里)長為辦理村(里)公務及協助推行政府政令,並服務里民,甚投入災害防救工作,其服務項目橫跨各部會工作,諸如:參與地方建設、社區營造、衛生環境維護、治安協勤、救災防護及政令宣導等,同時身兼政府與民眾間之溝通橋梁,亦屬廣義民意代表之一環,村(里)長協助各項政策之推行,其辛勞程度絕不亞於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爰參照本條例第五條關於民意代表之相關規定修正第三項,增列春節慰問金及為民服務費。 二、為保障村(里)長之身體健康權益,參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村(里)長團體保險,並明訂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俾利維護村(里)長因執行公務致傷亡時,村(里)長或其家屬仍受有相當經濟保障,其相關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第七條第四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部分支應之。 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
考量地方財政捉襟見肘,明訂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有關村(里)長團體保險之保險經費,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定明村(里)長團體保險之施行日期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