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連署人
洪宗熠
洪宗熠
林俊憲
林俊憲
陳怡潔
陳怡潔
張宏陸
張宏陸
蘇巧慧
蘇巧慧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蔡易餘
蔡易餘
姚文智
姚文智
黃國書
黃國書
莊瑞雄
莊瑞雄
江永昌
江永昌
高志鵬
高志鵬
陳明文
陳明文
鍾孔炤
鍾孔炤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到院前緊急救護或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及救護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救護人員與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將感染者在就醫時,對醫事人員所應克盡充分告知義務。擴大到就醫前的「救護人員」,使執行救護勤務的非醫事人員也能對感染風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