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鄭寶清
鄭寶清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何欣純
何欣純
施義芳
施義芳
邱泰源
邱泰源
陳素月
陳素月
王榮璋
王榮璋
段宜康
段宜康
林淑芬
林淑芬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吳玉琴
吳玉琴
蔡培慧
蔡培慧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鍾佳濱
鍾佳濱
黃秀芳
黃秀芳
尤美女
尤美女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忠勇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英勇作戰,負傷不退者,頒給之。 陸、海、空軍軍人於執行任務時,為保衛民眾,忠於職守,表現超越尋常之英勇行為,足資矜式者,亦同。 第六條 忠勇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英勇作戰,負傷不退者頒給之。 陸、海、空軍軍人於執行任務時,為保衛民眾,忠於職守,表現超越尋常之英勇行為,足資矜式者頒給之。
本條第一項規定已就忠勇勳章之頒給要件有所規定,第二項擴大其頒給範圍,固有其理由,但同條再次出現「頒給忠勇勳章」之文句,則顯重複。建議援用引用性法條用語「亦同」,修正第二項如左述。
第二十條 應受勳人符合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一,於頒給前身故,經特令或核定應頒給勳章者,得依其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兄弟姊妹之順序,擇一代領。 第二十條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已核定勳章,未及頒給者,得補頒之,並由其直系親屬或配偶代領。
一、本條所稱受勳人,雖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一,但其既係於勳章頒給前死亡,實質上並未受勳,「受勳人」之名與實際不符,性質上應屬「應受勳人」較為妥當。 二、此外,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旨在具體化總統授與榮典權之實現,從而表彰現役軍人保衛國家之功勳。現役軍人或其親屬有無請頒勳賞之公法上權利,則有爭議。有學者認為請頒勳賞係屬公法權利,以避免損及憲法平等權之要求。但司法實務上則認為,勳章之頒給,除由總統特令頒給外,係由各主管長官層報國防部核定,呈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有其專屬性,不得繼承或受讓,當事人或其遺屬並無法律上之請求權。查本條修法理由,僅係修正勳章頒給前應受勳人死亡之代領條件,不涉及現役軍人或其親屬有無請頒勳賞之公法上權利問題。因此,為免誤會應受勳人之配偶或親屬具有繼受請頒勳賞之公法上權利,條文上宜明定現役軍人死亡後,應經總統特令或國防部核定,現役軍人之親屬方有代領勳章之權限。 三、綜上,勳章頒給前死亡者,性質上應屬「應受勳人」而非「受勳人」;現役軍人於頒給前身故,須經特令或核定應頒給勳章者,其配偶或親屬方有代領勳章之權限。另為表示對為國奉獻軍人之尊崇,宜以「身故」代替「死亡」之用語,爰建議修正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