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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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者。 第二十六條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者。 三、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
一、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因精神有異狀並無明確之法律定義,且精神狀況是否影響獸醫師或獸醫佐之執業狀況,並無直接關係。現行規定以精神有異狀之情事來概括當事人不具備可勝任工作的專業技能,明顯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條文之意旨,構成對於特定障礙類別的就業歧視。 二、獸醫師法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獸醫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執照者撤銷或廢止之。若獸醫師之執業能力受影響已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程度,自應循本法第六條第三款處理,而非於第二十六條中保留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規定,爰提案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