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劉建國
劉建國
鄭寶清
鄭寶清
邱志偉
邱志偉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施義芳
施義芳
柯志恩
柯志恩
陳曼麗
陳曼麗
姚文智
姚文智
高志鵬
高志鵬
楊曜
楊曜
邱泰源
邱泰源
蘇震清
蘇震清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洪宗熠
洪宗熠
蘇治芬
蘇治芬
黃國書
黃國書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水土保持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四條之一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水土保持開發、經營或使用,因發生災害導致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情節重大致生人員受傷或死亡,主管機關應進行行政調查,並作出處分;查有違法情事應主動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前項行政調查如有必要,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公正專業單位參與鑑定。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所定罰則僅針對水保義務人未核准開發逕行施作致生損害,依情節輕重,分別處以罰緩、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罪刑。 三、然,現況經常發生有水保義務人透過申請簡易水保開發核准後,違規使用、超限利用;或者因主管機關對於水保計畫審定標準寬鬆,稍有天候異常就引發災害,此節卻未有相對應責任者之處分。 四、本法及相關施行細則、辦法以及規範等,對於申請水保計畫審查程序、審查分工、施工檢查以及專業技師簽證等要項規定完備,主管機關掌有最終審定權。為權責相符,規範公務人員嚴格審查水土保持開發利用,增訂發生災害致生人命財產損害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調查,追究責任。 五、針對行政調查之範圍涉及水保計畫中有關規劃、設計、施工等專業技術部分授權得委託專業技師團體辦理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