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玉琴
吳玉琴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楊曜
楊曜
賴瑞隆
賴瑞隆
江永昌
江永昌
姚文智
姚文智
林俊憲
林俊憲
李俊俋
李俊俋
蔡易餘
蔡易餘
葉宜津
葉宜津
洪宗熠
洪宗熠
莊瑞雄
莊瑞雄
邱泰源
邱泰源
鍾佳濱
鍾佳濱
劉櫂豪
劉櫂豪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印花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下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七、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 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 八、薪給、工資收據。 九、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十、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十一、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十二、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十三、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十四、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十五、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十六、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十七、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接受政府採購、委辦及補助所締結之契約。 第六條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七、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 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 八、薪給、工資收據。 九、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十、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十一、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十二、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十三、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十四、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十五、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十六、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一、政府依據各社會福利法規所規定之法定應辦理事項近年來日益增加。透過政府採購、行政委辦及補助方式委由民間單位提供服務的情形也越來越多。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在民國100年1月10日三讀通過,增列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服務勞務。」也是為了解決協助政府提供民眾社會福利服務卻被課稅的爭議。 三、由於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承攬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當前各種非營利組織承接的社會福利採購案依法仍需課徵印花稅;為避免委辦或補助之方案也被課徵印花稅。爰提出包括承攬契據但不限承攬契據,只要是採購、委辦或補助所締結之契約均免徵印花稅的修法條文,增列第十七項的免納印花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