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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林俊憲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素月
余宛如
葉宜津
李昆澤
吳思瑤
施義芳
邱泰源
洪宗熠
蔡培慧
段宜康
王定宇
呂孫綾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林昶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協助民間產業發展,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
第二條 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
一、國營事業針對國家政策輔導之民間產業,應積極配合,以扮演產業龍頭之角色,帶動整體產業發展。 二、為協助民間產業發展,國營企業應就政府政策方向,提供民間產業發展時所需之土地、技術、資金及其他業務需求之相關配套優惠措施。 三、國營企業應善盡社會責任,協助政府輔導民間產業時,不應以利潤、成本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