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玉琴
吳琪銘
吳琪銘
賴瑞隆
賴瑞隆
陳雪生
陳雪生
李昆澤
李昆澤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鍾佳濱
鍾佳濱
黃國書
黃國書
鄭運鵬
鄭運鵬
鄭寶清
鄭寶清
趙正宇
趙正宇
林俊憲
林俊憲
江永昌
江永昌
張宏陸
張宏陸
高志鵬
高志鵬
林靜儀
林靜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基本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下列事項,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 一、從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之保護。 二、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 三、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 四、再生能源之推廣及應用。 五、研發節約能源技術及設置節約能源產品。 六、製造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七、為環境保護目的而遷移。 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資源作為環境保護之用。 九、從事環境造林綠地。 十、從事海洋污染清除。 十一、其他環境保護有關事項。 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下列事項,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 一、從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之保護。 二、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 三、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 四、再生能源之推廣及應用。 五、研發節約能源技術及設置節約能源產品。 六、製造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七、為環境保護目的而遷移。 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資源作為環境保護之用。 九、從事環境造林綠地。 十、其他環境保護有關事項。
為鼓勵海洋污染清除工作,以維護海洋生態,新增將從事海洋污染清除工作,成為政府得以提供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