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鍾佳濱
鍾佳濱
趙天麟
趙天麟
張宏陸
張宏陸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玉琴
吳玉琴
邱泰源
邱泰源
莊瑞雄
莊瑞雄
王榮璋
王榮璋
黃秀芳
黃秀芳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曼麗
陳曼麗
黃偉哲
黃偉哲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智傑
許智傑
鄭運鵬
鄭運鵬
鄭寶清
鄭寶清
管碧玲
管碧玲
蘇治芬
蘇治芬
段宜康
段宜康
徐永明
徐永明
林昶佐
林昶佐
黃國昌
黃國昌
洪慈庸
洪慈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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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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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二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者。 二、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逾九十日者。 三、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者。 四、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五、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者。 六、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毒物質,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 七、其他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行為。 主管機關應公開依前項規定認定情節重大之受處分事業名稱、違反時間、違反事實、違反地點及裁處理由,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頁供民眾查詢。 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前項資訊,由提供優惠待遇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停止並追回其違規行為所屬年度之優惠待遇,並於其後三年內不得享受政府之優惠待遇。 前項所稱優惠待遇,包含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法律或行政行為所給予該事業獎勵、補助、捐助或減免之租稅、租金、費用或其他一切優惠措施。 第八十二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者。 二、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逾九十日者。 三、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者。 四、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五、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者。 六、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毒物質,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 七、其他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行為。
一、情節重大之污染案件對民眾居住環境及健康影響重大,為確保民眾知的權利並促進公眾監督,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事業污染資訊供民眾查詢。 二、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法等相關優惠法令明訂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公司得享有稅捐抵免或相關補助。然而此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個別法令之規定,並未一體適用至其他優惠法令。爰於第三項、第四項明訂主管機關需主動提供情節重大事業資訊至優惠待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追回其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