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陳素月
陳素月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焜裕
吳焜裕
林俊憲
林俊憲
吳玉琴
吳玉琴
周春米
周春米
李麗芬
李麗芬
鄭寶清
鄭寶清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邱議瑩
邱議瑩
陳明文
陳明文
江永昌
江永昌
邱志偉
邱志偉
鍾佳濱
鍾佳濱
王榮璋
王榮璋
吳秉叡
吳秉叡
吳思瑤
吳思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
一、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原有縣(市)工業團體,原則上鼓勵合併並尊重現況,惟維持現狀不合併之原工業團體,其團體名稱不得相同,並由其地方主管機關逕行輔導協處。 二、為配合九十九年行政區域調整變更,並因應未來行政區域可能之變動,就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維護其權益,爰增列但書規定。 三、原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已成立之工業團體若不合併,亦同時改制為直轄市工業團體,並適用直轄市工業團體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