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邱志偉
邱志偉
徐永明
徐永明
蔡易餘
蔡易餘
趙天麟
趙天麟
王榮璋
王榮璋
郭正亮
郭正亮
邱泰源
邱泰源
尤美女
尤美女
黃國昌
黃國昌
管碧玲
管碧玲
陳亭妃
陳亭妃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秉叡
林靜儀
林靜儀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為落實政黨政治之健康發展,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於選舉期間明確揭露所屬政黨,公開透明,讓公民有足夠資訊參考與監督。然目前僅總統及立法委員印製推薦政黨,地方公職人員則無印製推薦政黨。鑑此,修正本法第六十二條,將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修正為候選人,即包含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票,都應刊印各候選人推薦政黨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