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陳宜民
陳宜民
楊鎮浯
楊鎮浯
徐志榮
徐志榮
孔文吉
孔文吉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張麗善
張麗善
柯志恩
柯志恩
羅明才
羅明才
王育敏
王育敏
江啟臣
江啟臣
林麗蟬
林麗蟬
曾銘宗
曾銘宗
費鴻泰
費鴻泰
黃昭順
黃昭順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五十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之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之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一、有鑑於現代社會社群媒體發達,許多化粧品業者常以誇大不實的廣告內容來行銷自家的化粧品;甚至有某品牌化粧品業者將違規廣告的罰鍰或罰金,列在了一筆花費在廣告預算中,也因為罰則的金額太低難以嚇阻。 二、法規不嚴謹,致使有部分業者肆無忌憚的誇大自家產品的效用,這樣的廣告不斷地播送,使得消費者聽信效果因而上當。又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並無明定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應加重裁處提高罰鍰及罰金的金額,否則這樣的法規將如同虛設。 三、再者,為有效嚇阻,修訂罰鍰金額下限及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且另依違規情節輕重,分別定明罰則金額之額度,以符比例原則;為加重化粧品業者播送違規廣告之責任,主管機關得要求化粧品業者刊登更正廣告,並明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規業者及違法情形之資訊。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一、有鑑於現代社會社群媒體發達,許多化粧品業者常以誇大不實的廣告內容來行銷自家的化粧品;甚至有某品牌化粧品業者將違規廣告的罰鍰或罰金,列在了一筆花費在廣告預算中,也因為罰則的金額太低難以嚇阻。 二、法規不嚴謹,致使有部分業者肆無忌憚的誇大自家產品的效用,這樣的廣告不斷地播送,使得消費者聽信效果因而上當。又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並無明定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應加重裁處提高罰鍰及罰金的金額,否則這樣的法規將如同虛設。 三、再者,為有效嚇阻,修訂罰鍰金額下限及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且另依違規情節輕重,分別定明罰則金額之額度,以符比例原則;為加重化粧品業者播送違規廣告之責任,主管機關得要求化粧品業者刊登更正廣告,並明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規業者及違法情形之資訊。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無故拒絕抽查或檢查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無故拒絕抽查或檢查者,處新台幣七萬元以下罰鍰。
一、現代社會社群媒體發達,許多化粧品業者常以誇大不實的廣告內容來行銷自家的化粧品;甚至有某品牌化粧品業者將違規廣告的罰鍰或罰金,列在了一筆花費在廣告預算中,也因為罰則的金額太低難以嚇阻。 二、法規不嚴謹,致使有部分業者肆無忌憚的誇大自家產品的效用,這樣的廣告不斷地播送,使得消費者聽信效果因而上當。又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並無明定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應加重裁處提高罰鍰及罰金的金額,否則這樣的法規將如同虛設。 三、再者,為有效嚇阻,修訂罰鍰金額下限及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且另依違規情節輕重,分別定明罰則金額之額度,以符比例原則;為加重化粧品業者播送違規廣告之責任,主管機關得要求化粧品業者刊登更正廣告,並明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規業者及違法情形之資訊。
第三十一條之一 違反前四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違規情節、危害程度及影響範圍,公布違規業者之名稱、地址、商品及違法情形。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消費者健康及知的權益,定明違反相關規定者,得併公布違規業者及其違法情形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