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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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五十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之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之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
一、有鑑於現代社會社群媒體發達,許多化粧品業者常以誇大不實的廣告內容來行銷自家的化粧品;甚至有某品牌化粧品業者將違規廣告的罰鍰或罰金,列在了一筆花費在廣告預算中,也因為罰則的金額太低難以嚇阻。
二、法規不嚴謹,致使有部分業者肆無忌憚的誇大自家產品的效用,這樣的廣告不斷地播送,使得消費者聽信效果因而上當。又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並無明定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應加重裁處提高罰鍰及罰金的金額,否則這樣的法規將如同虛設。
三、再者,為有效嚇阻,修訂罰鍰金額下限及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且另依違規情節輕重,分別定明罰則金額之額度,以符比例原則;為加重化粧品業者播送違規廣告之責任,主管機關得要求化粧品業者刊登更正廣告,並明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規業者及違法情形之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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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
一、有鑑於現代社會社群媒體發達,許多化粧品業者常以誇大不實的廣告內容來行銷自家的化粧品;甚至有某品牌化粧品業者將違規廣告的罰鍰或罰金,列在了一筆花費在廣告預算中,也因為罰則的金額太低難以嚇阻。
二、法規不嚴謹,致使有部分業者肆無忌憚的誇大自家產品的效用,這樣的廣告不斷地播送,使得消費者聽信效果因而上當。又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並無明定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應加重裁處提高罰鍰及罰金的金額,否則這樣的法規將如同虛設。
三、再者,為有效嚇阻,修訂罰鍰金額下限及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且另依違規情節輕重,分別定明罰則金額之額度,以符比例原則;為加重化粧品業者播送違規廣告之責任,主管機關得要求化粧品業者刊登更正廣告,並明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規業者及違法情形之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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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無故拒絕抽查或檢查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無故拒絕抽查或檢查者,處新台幣七萬元以下罰鍰。 |
一、現代社會社群媒體發達,許多化粧品業者常以誇大不實的廣告內容來行銷自家的化粧品;甚至有某品牌化粧品業者將違規廣告的罰鍰或罰金,列在了一筆花費在廣告預算中,也因為罰則的金額太低難以嚇阻。
二、法規不嚴謹,致使有部分業者肆無忌憚的誇大自家產品的效用,這樣的廣告不斷地播送,使得消費者聽信效果因而上當。又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並無明定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應加重裁處提高罰鍰及罰金的金額,否則這樣的法規將如同虛設。
三、再者,為有效嚇阻,修訂罰鍰金額下限及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且另依違規情節輕重,分別定明罰則金額之額度,以符比例原則;為加重化粧品業者播送違規廣告之責任,主管機關得要求化粧品業者刊登更正廣告,並明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規業者及違法情形之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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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之一 違反前四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違規情節、危害程度及影響範圍,公布違規業者之名稱、地址、商品及違法情形。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消費者健康及知的權益,定明違反相關規定者,得併公布違規業者及其違法情形等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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