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十八條之一 國軍軍官、士官基於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受訓,或考送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者,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 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國軍軍官、士官基於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及參加全時進修之人員,現行雖有應服現役最少年限,並按其進修時間二倍計算,延長(管制)其服現役之時間,惟未服滿延長(管制)役期者,卻未訂定相關賠償機制,為完備相關管制機制,爰增訂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致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賠償就讀與受訓期間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其應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並授權由國防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