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教育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適應
蔡適應
呂孫綾
呂孫綾
連署人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黃秀芳
黃秀芳
劉建國
劉建國
邱泰源
邱泰源
李俊俋
李俊俋
林昶佐
林昶佐
江永昌
江永昌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曼麗
陳曼麗
姚文智
姚文智
吳玉琴
吳玉琴
劉櫂豪
劉櫂豪
吳琪銘
吳琪銘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黃國書
黃國書
林俊憲
林俊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軍事教育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一 國軍軍官、士官基於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受訓,或考送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者,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 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國軍軍官、士官基於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及參加全時進修之人員,現行雖有應服現役最少年限,並按其進修時間二倍計算,延長(管制)其服現役之時間,惟未服滿延長(管制)役期者,卻未訂定相關賠償機制,為完備相關管制機制,爰增訂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致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賠償就讀與受訓期間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其應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並授權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