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適應
蔡適應
呂孫綾
呂孫綾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劉櫂豪
劉櫂豪
黃秀芳
黃秀芳
姚文智
姚文智
劉建國
劉建國
許智傑
許智傑
江永昌
江永昌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玉琴
吳琪銘
吳琪銘
黃國書
黃國書
林俊憲
林俊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之一 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或交付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於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為第八條第一項以外應秘密之資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事間諜行為而刺探或收集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刺探或收集為第八條第一項以外應秘密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十條之一 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或交付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於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為第八條第一項以外應秘密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事間諜行為而刺探或收集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刺探或收集為第八條第一項以外應秘密之資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因應現時外國勢力及境外敵對勢力對我情蒐日增,且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洩漏或交付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以外之資訊者,將危害國家安全甚鉅,爰參考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立法內容及意旨。修正第一項規定,適度提高刑責。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將第二項後段規定刺探或收集第八條第一項以外應秘密資訊之行為態樣,修正刑責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符規範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