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慈庸
洪慈庸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國書
黃國書
鍾佳濱
鍾佳濱
徐永明
徐永明
林昶佐
林昶佐
黃國昌
黃國昌
周春米
周春米
趙正宇
趙正宇
陳歐珀
陳歐珀
鄭寶清
鄭寶清
鄭運鵬
鄭運鵬
林俊憲
林俊憲
陳素月
陳素月
施義芳
施義芳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騷擾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一 對他人為性騷擾,經各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應依規定辦理資訊之蒐集,並通報衛生福利部;其資訊之蒐集、通報、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授予中央主管機關資料蒐集、查詢之法令依據,爰增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