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慈庸
洪慈庸
連署人
徐永明
徐永明
鄭寶清
鄭寶清
林俊憲
林俊憲
鄭運鵬
鄭運鵬
施義芳
施義芳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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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素月
陳素月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國書
黃國書
林昶佐
林昶佐
鍾佳濱
鍾佳濱
黃國昌
黃國昌
陳歐珀
陳歐珀
趙正宇
趙正宇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證。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規定辦理第一項第二款之資訊蒐集並通報衛生福利部;其資訊蒐集、通報、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證。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一、增訂第三項。為授予中央主管機關資料蒐集、查詢之法令依據,增訂本條文。 二、原第三項,項次順延為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