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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慈庸
連署人
林俊憲
陳素月
黃國書
鍾佳濱
徐永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黃國昌
鄭運鵬
鄭寶清
陳歐珀
周春米
施義芳
趙正宇
吳秉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九條之一 短期補習班收費應按月或按期收取;按期收取者,以六個月費用為限。 短期補習班不得轉介招收學生向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者,訂立貸款或其他金融商品契約。
一、本條新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預購型課程不宜事先收取過長期程之費用,爰比照學校學期制收費,於第一項明訂短期補習班按期收費者,以六個月費用為限。 二、第二項禁止短期補習班以無償或有償方式,轉介學生向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之個人或法人簽訂貸款契約支付費用,避免日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