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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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 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學校之立案許可,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一、法人登記證書。 二、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及擬聘師資清冊。 三、學校組織規程。 四、擬聘校長履歷表、證件及其願任同意書。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六、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及支用情形之計算與說明。 七、未來五年之收支預算表及設校基金經專戶存儲之證明文件。 八、學則與人事、財務、會計、採購及財產等重要學校規章。 學校法人於籌設學校期間之設校基金,及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應支付之人事費用,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 | 第三十七條 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學校之立案許可,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一、法人登記證書。 二、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及擬聘師資清冊。 三、學校組織規程。 四、擬聘校長履歷表、證件及其願任同意書。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六、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及支用情形之計算與說明。 七、未來五年之收支預算表及設校基金經專戶存儲之證明文件。 八、學則與人事、財務、會計、採購及財產等重要學校規章。 學校法人於籌設學校期間之設校基金與設校所需經費,及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 |
一、學校立案招生後,隨著學生人數增加,將產生興建校舍、購置教學設備之需求。如一律禁止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勢必影響學校未來發展及學生受教權益。
二、惟學校立案招生後三年內所應支付之人事費用,涉及學校教職員之權益,如以借貸方式取得,恐影響校務正常發展,爰規定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應支付之人事費用,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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