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李麗芬
李麗芬
何欣純
何欣純
趙正宇
趙正宇
黃國書
黃國書
蘇巧慧
蘇巧慧
周春米
周春米
許智傑
許智傑
劉世芳
劉世芳
林俊憲
林俊憲
鍾佳濱
鍾佳濱
鄭寶清
鄭寶清
陳瑩
陳瑩
柯志恩
柯志恩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學校之立案許可,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一、法人登記證書。 二、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及擬聘師資清冊。 三、學校組織規程。 四、擬聘校長履歷表、證件及其願任同意書。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六、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及支用情形之計算與說明。 七、未來五年之收支預算表及設校基金經專戶存儲之證明文件。 八、學則與人事、財務、會計、採購及財產等重要學校規章。 學校法人於籌設學校期間之設校基金,及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應支付之人事費用,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 第三十七條 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學校之立案許可,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一、法人登記證書。 二、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及擬聘師資清冊。 三、學校組織規程。 四、擬聘校長履歷表、證件及其願任同意書。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六、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及支用情形之計算與說明。 七、未來五年之收支預算表及設校基金經專戶存儲之證明文件。 八、學則與人事、財務、會計、採購及財產等重要學校規章。 學校法人於籌設學校期間之設校基金與設校所需經費,及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
一、學校立案招生後,隨著學生人數增加,將產生興建校舍、購置教學設備之需求。如一律禁止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勢必影響學校未來發展及學生受教權益。 二、惟學校立案招生後三年內所應支付之人事費用,涉及學校教職員之權益,如以借貸方式取得,恐影響校務正常發展,爰規定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應支付之人事費用,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