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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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之一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協調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 一、本條新增。 二、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明訂「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支持服務,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另「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立法精神,我國現行老人津貼補助不得有設籍時間限制,爰此,為減輕家庭照顧者承受照顧之「壓力性負荷」,應就地提供諮詢等支持服務,亦應排除設籍時間之限制,增訂「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使其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