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洪慈庸
洪慈庸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江永昌
江永昌
李昆澤
李昆澤
蘇治芬
蘇治芬
莊瑞雄
莊瑞雄
黃國昌
黃國昌
洪宗熠
洪宗熠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陳曼麗
陳曼麗
姚文智
姚文智
徐永明
徐永明
張宏陸
張宏陸
郭正亮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工作條件(含承攬、委任、僱傭等)、勞動契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105年10月21日大法官釋字第740號雖有針對「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一案作出相關解釋,但仍無法解決長期以來存在於保險業務員及保險公司之間對於彼此是否成立勞資關係的歧異。 二、為落實保險業務員最低勞動條件之保障,修正本條第一項之文字,妥善維護保險業務員之基本工作權利。 三、本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請金管會於一個月內完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