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連署人
洪宗熠
洪宗熠
施義芳
施義芳
邱泰源
邱泰源
鍾佳濱
鍾佳濱
賴瑞隆
賴瑞隆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其邁
陳其邁
李麗芬
李麗芬
吳思瑤
吳思瑤
陳素月
陳素月
李昆澤
李昆澤
林靜儀
林靜儀
吳琪銘
吳琪銘
林岱樺
林岱樺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十人。委員一人應具原住民身分。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未逾三人者,不再補提人選。 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未逾三人者,不再補提人選。 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目前選舉事務之相關制度對原住民族較不友善,諸如:配合投開票所之設置,都市原住民未能保護其投票之秘密性;原住民族地區之投票率偏低,而實際限制憲法所保障之參政權。中央選舉委員會亦未曾由原住民擔任委員,以協助各級選務機關了解、解決原住民族選務工作之困境,爰增設原住民委員一人。